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积极引导广大教师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党和人民满意的好老师,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和《江西师范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实施意见》(校党字〔2018〕71号)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师德考核工作应充分尊重教师的主体地位,以全面提升学校教师师德素养为根本目的。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江西师范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全体在职教职工。
第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和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
1.坚定政治方向。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2.自觉爱国守法。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宪法原则,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履行教师职责。
3.传播优秀文化。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真善美,传递正能量。
4.潜心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因材施教,教学相长。
5.关心爱护学生。严慈相济,诲人不倦,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6.坚持言行雅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举止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
7.遵守学术规范。严谨治学,力戒浮躁,潜心问道,勇于探索,坚守学术良知,反对学术不端。
8.秉持公平诚信。坚持原则,处事公道,光明磊落,为人正直。
9.坚守廉洁自律。严于律己,清廉从教。
10.积极奉献社会。履行社会责任,贡献聪明才智,树立正确义利观。
第四条 考核原则:坚持价值引领,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教师崇德修身的基本遵循;坚持师德为上,以立德树人为出发点和立足点,培养教师高尚道德情操;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教师主体地位,激发教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公平公正,注重宣传教育、示范引领,实现政策保障、制度规范、法律约束相统一。
第五条 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本中心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单位本部门师德考核工作,审定本中心教职工考核结果。
第六条 师德考核每年由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各单位各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师德考核分为单位年度述职考核和个人年度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一)单位师德年度述职考核
把师德师风建设纳入各院级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在年终各院级党委(党总支)书记现场述职汇报中,增加师德师风建设模块,并作为现场述职打分的重要内容。
(二)个人师德考核
1.学院和科研单位专任教师的师德考核
(1)以系(教研室或平台实验室)为单位组织开展。系(教研室或平台实验室)负责人主持召开师德述职会议(可结合单位个人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教师个人进行年度师德述职;
(2)个人述职结束后,所在系(教研室或平台实验室)全体教师(人数须达三分之二以上)进行师德师风民主评议,并填写师德师风测评表;
(3)系(教研室或平台实验室)根据民主评议情况,并结合教师平时表现,进行教师个人师德考核结果等次认定;
(4)系(教研室或平台实验室)认定结果报学院(科研单位)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
(5)学院(科研单位)审定考核结果并公示三个工作日后报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6)经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认可后,各学院(科研单位)组织填写《个人年度师德考核鉴定表》(一式二份),一份送档案馆存入教师本人档案,一份由学院(科研单位)自己存档。
2.其他人员(党政管理人员、辅导员、教辅人员、工勤人员等)的师德考核结合个人年度考核一并进行,由所在单位负责人主持召开个人年度考核会议(人数须达三分之二以上),师德师风作为其中重要部分一并述职,通过组织开展民主评议,确定考核等次,填写《个人年度师德考核鉴定表》(一式二份),一份送档案馆存入教职工本人档案,一份由所在单位自己存档。鉴于党政管理及教辅、工勤等人员主要从事管理和服务工作,师德考核内容中关于“潜心教书育人”部分,主要考核其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情况;关于“遵守学术规范”部分,主要考核其爱岗敬业等履职履责情况。各单位各部门应将本单位本部门教职工个人师德考核结果汇总后及时报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七条 师德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教职工评奖评优评先的首要条件,并作为岗位聘任、职务职称晋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实行师德师风考核一票否决制。各单位各部门出现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师风情况的,取消该单位在教职工处分下达当年的评优资格。教职工个人师德考核不合格,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并取消个人一年(自学校审定其不合格之日起计算的12个月)评奖评优评先以及职务职称晋升资格。对教职工严重违反师德师风情况的,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开除等处分。教职工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及有关待遇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条 教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师德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据有关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对涉嫌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或国家声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五)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造成不良影响。
(六)对学生实施猥亵、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
(七)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八)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或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
(九)在招生、考试、推优、保研、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其他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 建立教师主体权益保障机制。考核结果应通知教师本人,听取教师本人意见。教师本人对单位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单位或学校师德师风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申述。
第十条 强化师德监督,有效防止师德失范行为。学校积极构建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师德监督体系。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学术委员会等在师德建设中的作用。学校设立师德师风举报箱等投诉举报平台,及时掌握师德信息动态。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情况的收集、汇总,对师德师风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有查必果,有果必复。
第十一条 建立问责机制。各单位各部门要及时纠正师德不良倾向和问题,做好教育劝诫、督促整改工作。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监管不力、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师德档案管理制度。各单位各部门应建立本单位教职工的师德档案,将每年教职工的师德考核材料归档。各单位各部门应将教职工《个人年度师德考核鉴定表》及时送交一份至档案馆存档。
第十三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结合师德考核工作,善于发现、善于选树、善于宣传师德先进典型,在全校上下营造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江西师范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负责解释。
江西师范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研究中心
2020年3月2日